酒泉职业技术大学2025年招生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,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在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下顺利进行,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,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酒泉职业技术大学全日制本科及高职(专科)招生工作。
第三条 学校概况
学校名称:酒泉职业技术大学
英文名称:JIUQUAN VOCATIONAL TECHNICAL UNIVERSITY
学校代码:4162012539
办学地址: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66号(校本部)
邮 编:735000
第四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
办学类型:本科层次职业学校
办学性质:公办
办学形式:全日制
学 制:本科四年制,高职(专科)三年制
第五条 学历证书
对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,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,颁发相应学位证书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
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议事决策机构,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,对招生章程、分省招生计划、录取规则、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,研究部署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。
第七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、公正与公平,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学校各类招生进行全过程监督,根据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,对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、处理并给予答复。
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,设在招生就业处,负责学校本科和高职(专科)招生的日常工作。
第三章 招生类型
第九条 酒泉职业技术大学本科招生类型为:普通高考招生、中职升学考试录取。
第十条 酒泉职业技术大学高职(专科)招生类型分两大类:即普通高考招生、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。其中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包括高中生综合评价录取、中职升学考试招生、中高职一体化培养转段考试招生和单考单招。
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
第十一条 酒泉职业技术大学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,本着优化生源结构、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,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、毕业生就业情况、各省份生源情况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年录取成绩等因素,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(即招生来源计划)编制原则和办法。来源计划经各省教育行政部门、教育部审定后,通过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、招生简章、招生指南和学校招生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厅的领导下,在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,执行教育部规定的“学校负责,省教育考试院监督”的录取体制。
第十三条 普通高考录取按照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。
第十四条 录取过程中,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。当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,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,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,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,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。
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。
第十六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教育行政部门、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。
第十七条 分类考试招生按照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《关于做好2025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》(甘招委发﹝2025﹞4号)文件精神执行。
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省级教育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,按实际投档情况进行录取,经首轮投档后仍未满足招生计划,则按征集志愿再投档录取,直到满足专业招生计划为止。若生源仍不足,学校可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进行录取。
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
普通高考和中职升学考试录取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。对于进档考生,不设置专业级差,按照“分数优先,遵循志愿”的原则进行专业志愿分配,当投档成绩(含政策性照顾加分)相同时,按各省(市、区)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。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者,可录取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;不服从调剂者,将予以退档。
体育类考生在文化课成绩、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最低控制线后,依据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。
综合评价录取本着“志愿优先”规则,按照分数由高到低依次录取,先考虑考生第一专业志愿,再考虑第二专业志愿,依次类推。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者,可录取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;不服从调剂者,将予以退档。
中高职一体化培养转段考试招生按照“分专业一校一线”的原则,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。转段总招生计划未完成时,多余计划转为中职生对口升学考试或普通高考招生计划。
第五章 学费及奖励
第二十条 本科专业学费: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省财政厅、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。根据甘发改价格〔2022〕370号文件,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:工科类专业6500元/人•学年;文史类专业6000元/人•学年。
高职(专科)专业学费:根据《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的通知》(甘发改收费〔2016〕1133号)文件,高职(专科)收费标准为4500元/人•学年。
住宿费:根据《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的通知》(甘发改收费〔2016〕1133号)文件收费标准,4人间1100元/人•学年;6人间900元/人•学年。
在新生入学时,如有新的收费标准,则按照物价部门最新批复为准。
第二十一条 奖助贷政策
学校建有完善的奖、助学金资助体系,奖励品学兼优学生,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1.获国家奖学金者10000元/学年,国家励志奖学金者6000元/学年,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3700元/学年;
2.“胡杨”奖学金1500元/学年;
3.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采取生源地助学贷款、学校助学金、勤工助学等形式给予资助;
4.学校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、校方责任险和综合保险。
第六章 监督机制
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、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。
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“公开报名条件,公开录取标准,公开录取结果”的方式,接受社会各界监督。监督电话:(0937)2689925。
第七章 新生入学
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,学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,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、违规舞弊者,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,退回生源地,并报相关机构备案。
第八章 其他
第二十五条 招生计划:参见各省(市、自治区)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官方公布的招生计划。
第二十六条 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,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谨慎报考。
第二十七条 学校简介、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或通过学校官网查询。
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(自治区)规定的形式公布,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查询。已录取学生由学校统一邮寄录取通知书。
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
通讯地址: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66号(酒泉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就业处)
邮编:735000
电话:0937-2689631,2689925;
传真:0937-2688162;
学校官网:https://www.jqtu.edu.cn;
微信公众号:jqzdgw;
电子信箱:jqzyzjc@163.com
第十章 附则
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酒泉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。
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。对假冒酒泉职业技术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、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,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